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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旅客将获经济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12:07 北京晨报

  补偿标准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 晨报讯(记者刘葳漪)记者从民航总局获悉,《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根据这份意见,今后乘客在乘坐飞机的时候,如果是因为航空公司自身造成的长时间延误,将有望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国内正常航班报告制度从7月1日起实行,航空公司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必须即时报告民航管理局。

  据了解,民航总局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

  民航总局李军副局长强调,民航总局将把航空公司的航班正常率与其航线(航班)经营权挂钩。对航空公司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作有效处理,造成航班延误12小时以上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该航班或航线的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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