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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征婚广告”谈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00:53 人民网

  网友:王克安

  人民网主页“强国社区”贴出这样一个帖子,是署名“不说难受”的网友于2004-06-26 14:40:44上贴的。

  该网友举报的线索来源于《山东广播影视报》2004年第23、24期上刊登的广告。主要情况是:民政燕山社区正规婚介婚庆,免费登记212217057291156725980(这三组数字应该是“电话号码”。——引者)下面就是登记征婚人员的情况:男33/1.78(显然是分别指年龄/身高,下同。)省电力局副处另自办公司180平方别墅,本田车;男37/1.79省委处长另有公司,两套豪华房,帕萨特车:男40/1.80省厅厅级,另有公司,丧偶,两部名车两套豪宅;男51/1.78省厅副厅级,丧偶,独居,别克车200平方豪宅;男35/1.78省政法副处,有公司,300平方豪宅,雅阁车;男41/1.78省电力局处级,有公司丧偶,两套复式楼,帕萨特车;男46/1.78省教育厅正处,丧偶,300平方产权豪宅,奥迪车;男49/1.80省电力局副厅级,另有公司,丧偶,奔驰车,300平方别墅。

  首先我要说,这位网友的“较真”态度就很值得赞扬。“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嘛。

  我很同意举报人的看法,就是说,这几个人里面有的是省里的处长、厅长等,他们属于国家公务员,明显地与中央关于公务员不能“兼职办企业”的精神相悖;再就是豪华住宅、豪华汽车,也与其本人的收入明显不符,属于“财产来源不明”。那么,作为新闻媒体对于这一点也不清楚吗?

  有人说,这是“征婚广告”,是骗人的,意思是不值得较真。但举报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查查吧,是贪官严惩他,是欺骗就查封它(婚介公司和报社)。

  诸如此类不负责任的广告,实在太多了。

  我最厌恶那些不三不四的“儿童广告”。广告商和有关媒体就是一心想从天真烂漫的孩子们身上“打主意”。实际上就是从他们的口袋里“掏钱”。

  例如,有的国家级电视台不厌其烦地播放的“生命1号”,让不成年的孩子宣示什么“补充大脑营养”、“提高记忆力”等广告词。这合适吗?——《广告法》要求,任何广告不得损害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第14条)。试问,对于未成年的学生来说,提高记忆力主要靠什么?这样宣传不担心会对孩子造成某种程度的“误导”吗?

  某些广告故意用某种“模糊性”诱导消费者。例如,人们几乎天天都能听到的那个“漂漂晾晾晒起来”的广告。其中的一句广告语是“专家建议:浸泡20分钟”。——《广告法》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第9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10条)那么,请问:究竟是哪位“专家”这样“建议”的?为什么不“标明”出处?如此“含而不露”是否隐藏着什么秘密?是否具有某种欺骗的性质?

  还有“脑白金”。人们几乎是耳熟能详了。

  这类现象存在很久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经宣布:2001年仅仅前8个月,全国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就有5万余件,收缴违法印刷品广告9000多万份。

  特别是,《广告法》已经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38条)。然而,时至今日,真正受到查处的不法广告,究竟有多少?为什么屡禁不止?

  作为素有“社会良知”尊称的大众媒体,按照《广告法》之规定,在你们刊登或播发广告之前是负有审查义务的,你们应该验证可以证明广告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文件”(参见第24条)。与此同时,作为媒体不是不清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它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媒体似乎没有这样做。

  “虚假广告”的危害性,不仅是广告内容本身可能带来的直接后果,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虚假宣传本身极大地损害了媒体的形象,降低了这类“社会公器”的信誉度。这种后果更可怕。人们时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广告上的话,你也相信?”——如今,人们不仅是不怎么信任广告了,而且对于作为大众“喉舌”的媒体也不那么信任了。

  我的观点:主要是惩罚不够。凡是违法违规广告,都能无例外地受到追究(民事的、刑事的),倘能如此,我就不相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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