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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不准兼职取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06:5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云伟)记者昨天获悉,日前,南通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不准兼职取酬规定”的意见,进一步将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意见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今后不得再审批党政机关干部到企业兼职,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在事业单位兼职,包括名誉兼职,也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个别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薪酬。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后,应立即辞去兼职。选派到县市乡镇企业挂职的干部不得以各种名誉在挂职地或企业领取任何薪酬。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批准兼任下属单位领导职务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其他报酬应当交本单位,由单位按奖惩制度来处理。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其他有关纪律要求。

  《江南时报》 (2004年06月29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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