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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补偿标准自定是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09:06 南方都市报

  经济人之华杰专栏

  本期专栏作者

  华杰:自由撰稿人

  据多家媒体报道,6月26日民航总局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今后旅客在乘坐飞机时,如果因为航空公司原因造成长时间延误,将可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根据这份指导意见,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则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所有航空公司应在年内制定并公布《旅客服务承诺》,而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

  对于经常乘坐飞机的人来说,这可能是一个好消息。大多数人也会认为,这是达到市场公平的一种制度改善。人们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其快捷应当是排在首位的原因。因此准点到达和延迟到达,这两种情况下旅客享受到的服务,绝对是存在重大差异的,但目前它们的价格并无区别。而且,这种价格上的“不公平”并非偶然出现。据今年前5个月的统计结果,各航空公司航班平均延误率高达22.1%,即使是及时性最好的海航,延误率也达到了11.97%。

  而人们可能担心的则是,具体补偿方案由航空公司单方面制定,对消费者来说,仍然是不公平的。航空公司可能制定出相当苛刻的补偿条件以及微不足道的补偿标准,而最终使民航总局的指导意见成为一纸空文。

  而在我看来,事情没有这么简单。上面所谈到的庆幸或担忧,在深思之后可能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民航总局的指导意见,并不能消除旅客因航班延误而造成的损失,而且这种由主管部门“指导”价格制定的方式,也不可能导出市场经济中高效率的制度安排。而恰好是人们担心的“补偿标准自行制定”,反而是这一事件中的最大亮点。

  指导意见明确排除了天气、机场、空管指挥等“非航空公司因素”,在这些情况下旅客仍然无法获得补偿,但这些情况可能正是航班延误的最主要原因。正如航空公司普遍担心的那样,航班延误原因认定复杂,没有专门的仲裁部门,在是否赔偿的问题上容易引发航空公司与旅客的激烈争端,其结果可能不是降低而是增加了社会交易费用。

  对于旅客来说,不管何种原因导致航班延误,都将给他们带来损失。他们并不关心航空公司是否有过错,而只关心在得到不同质量服务时能否支付不同的价格。天气等原因造成的延误,降低了航空公司和旅客的市场总剩余,而价格的制定决定了这种损失在二者之间的分配。如果在价格调整中排除这些“意外”因素,则最根本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更深入一点看,即使存在机场、空管指挥等不可控因素,航空公司仍然有办法消除绝大多数的延误,比如通过增加备机和机动人员。但问题是,保持越低的延误率,就意味着更高的运营成本。而对于不同的旅客,比如参加紧急商业活动的乘客和放假回家的学生,因航班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有些人会更乐于选择延误率低而价格高的服务,而有些人则刚好相反。

  所以更好的解决方法,是让航空公司完全决定自己的定价,包括机票的价格,也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以及如何补偿。这样,那些控制延误率能力差的航空公司,可以选择不补偿,但提供更便宜的票价,以吸引那些对航班延误率不敏感的顾客;而控制延误率能力高的航空公司则可以在给出更高补偿标准的同时,提供更高的票价。

  经济自由是解决市场问题的终极武器。它应该包括经营者的自由准入和自由定价,以及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这几条原则能够最大限度降低社会交易费用,并保证市场参与者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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