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里“训”死同伴 五戒毒者被判刑 两主犯一死刑一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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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09:06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柯鸿海 通讯员吕强 阮树本)6月26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茂港区召开宣判大会,在戒毒所里殴打致人死亡的主犯吴金盛、彭亚富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 据查,2002年8月1日晚上8时许,同在茂名市茂南区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的茂名人吴金盛、杨其达、彭亚富、谭亚兴、柯钦德和被害人邓某(均在207号仓,彭亚富为班长)从劳动工场回仓后,彭亚富按惯例指使杨其达叫工作慢、生产质量差的人出来挨打。杨其达将邓某点名出列靠墙站着接受“教训”。 随后,杨其达和谭亚兴、吴金盛开始对邓某拳打脚踢。邓某被打后爬到冲凉房时,吴金盛又用脚朝已经奄奄一息的邓某腹部连踢数脚,致邓某晕倒。当晚,邓某被送往茂名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某是被钝性暴力作用于胸腹部至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吴金盛、彭亚富、杨其达、谭亚兴、柯钦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吴金盛、彭亚富起主要作用,杨其达、谭亚兴、柯钦德起次要作用。据此,法院判处吴金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彭亚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其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谭亚兴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柯钦德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吴金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