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问题少年”成长 勿借“教育”之名体罚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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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15:52 法制日报 |
针对石家庄的这个特殊教育训练营的做法,很多关心“问题少年”成长的家长和专家纷纷发表了他们的看法,压倒性的观点是没有谁可借“教育”之名体罚孩子本报实习记者陈晓英 家长褒贬不一 江西吉安市的肖英秋说,少年儿童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强迫学生站桩几小时等训练方式可能会影响他们日后的身心健康。 一位曾到训练营考察过的家长说,把孩子送到这个训练营风险太大。孩子跑了怎么办?训练中骨折了怎么办?行走训练中遇车祸了怎么办?训练一年后没有效果怎么办?这些问题她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也有家长对这种教育方式拍手叫好,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因材施教。教育不可能囿于一种模式,应在不断创新中前进。虽然“训练营”的出现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这种探索值得称许。 专家呼吁警惕“规训化”教育 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金生鈜认为,通过不同形式的控制权力和控制技术,竭力把儿童培养成“温驯而有用”的工具,强制性地把他们造就成特定类型的人,就是教育的“规训化”。“规训化”教育的主要功能是训练,而不是教化,它对儿童的“造就”体现为一种操纵,一种为了“有用”而进行的训练。教育成为一种为了适应社会需要而对儿童进行打磨的过程。 “规训化”教育的恐怖就在于对儿童生命价值的自主性的轻视。教育成为一种事先谋划好的、以有效的方式控制儿童心智和身体的技术,成为一种必须服从的训练机制。 “规训化”的教育必然造成一种压抑性的控制环境,它以一种“不宽容”的态度对待儿童,导致儿童的自由精神、想象力的毁灭。教育蜕化为一种钳制儿童发展的“不人道”的教育。 谁都无权体罚孩子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所谓惩罚是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是,惩罚是个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这一点必须意识到,弄不好会伤害人,必须要适度和因人而异。 一位网友认为,这个训练营中相当一部分惩罚方式属于体罚,而体罚只会造成伤害。心理脆弱的孩子会变得缩手缩脚,情绪低落。而有逆反心理的孩子则会对老师以及社会的规范感到无所谓,满不在乎。 一位名为周曙的网友对“惩罚权”的质疑也许可以代表大多数人的观点: “这样的惩罚无疑就是一种侵权。我们的法律并没有授权任何人有权自行惩恶罚劣。监护与教育的法律关系之中同样没有这样的授权。” 或许正如教育学家所讲,惩罚教育确实很有效果。但是,谁有权利体罚孩子?受到体罚或者可能受到体罚的孩子无法直接表达他们的意愿,争论不休的大人们似乎也并不关心这个问题,而法律的答案却是干脆明白的:没有谁可以借教育的名义去体罚孩子。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第28条第2款规定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当符合儿童的尊严。第38条指出,应当确保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第8条第4、5款也分别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