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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2:21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中“造地费”修改为“开垦费”。

  三、将第二十三条“确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报批,并给予补偿。每年补偿标准按该基本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补偿至使用期满。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恢复耕种条件,及时归还原使用者。”删去。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临时使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删去。

  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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