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2:50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应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本省劳动者出省求职择业,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外省劳动者来本省求职择业,应持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有关证明,在被录用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删去。

  二、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将第三款“用人单位直接或委托职业介绍机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信息,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发布。”删去。

  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修改为:“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
土耳其人质遭绑架
北约峰会28日开幕
反战影片《华氏911》
财政部审计署报告
行政许可法7月实施
凤凰卫视中华小姐大赛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不良信息举报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