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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与“无限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3:4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马赛克

  自去年以来,各级政府就着手清理废除部分行政规章,逐步转变政府职能,以期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对接,尽快打造出“有限政府”。

  “有限政府”的性质,决定了行政权力的“有限”性: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行使政府的权力。但事实上,在此之前的政府工作,“越位”与“错位”是最突出的表现。尤其在行政审批上,众多而繁杂的审批程序及大量的审批收费,不仅对办事人的时间精力、办事成本带来相当压力,更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办事规律,给经济与社会发展造成人为的阻碍。同时,因行政审批权力的膨胀和异化,使行政审批的许多程序,演变为某人借以谋私的“鬼门关”,严重败坏政府形象。

  《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将使曾经权力上的“无限政府”转化为权力受制上的“有限政府”,但经过“削权”的政府,其所承担的责任依然应当“无限”的。过去或因多部门的交叉执法,或因取消某些行政审批权和审批收费,某些行政部门就以种种借口不作为或搪塞应付,出现“责任缺位”。一旦出现问题,又都以“不属于自己管辖”为由,极力规避和推卸责任,形成“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作为“服务型”政府,权力的“有限”和责任的“无限”并不矛盾。因为,政府的基本性质就决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和服务责任的“无限”性。同时,我们不能将希望仅仅寄托于《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上,而应使政府部门懂得,在行政被“削权”后,更要增强责任观念,不能因为“削”了权,就对服务“没劲”、就规避管理责任。要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许可法》的施行与“行政责任追究”合并推进,对于以“有限”为借口失职、渎职的,坚决实行“无限责任”追究,无论是哪一级、哪个人。惟如此,才能确保《行政许可法》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不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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