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商评委和汝阳杜康酒厂“较劲”15年 伊川杜康终赢商标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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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4:3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北京讯6月29日,洛阳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困扰了该公司15年之久的“杜康”商标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汝阳杜康酒厂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 1989年8月28日,汝阳杜康酒厂用与伊川杜康酒厂所注册“杜康”商标相近的文字构成商标申请注册“杜康村”、“杜康泉”和“杜康河”三个商标。1990年8月,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了这三个商标,伊川杜康酒厂对此立即提出异议申请。 1995年7月5日,国家商标局作出裁定,以“杜康”商标经两家企业长期使用、消费者对“伊川”和“汝阳”标志及其所标示产品能够相互区分、产品也拥有各自的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为由,核准了汝阳杜康酒厂对三个商标的注册申请。伊川杜康酒厂立即致电国家工商总局表示抗议,汝阳杜康酒厂申请的三个注册商标暂被搁置。 2003年1月28日,商评委向伊川杜康酒厂发来《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而此时“杜康”商标已转让给了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同年2月23日,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答辩书及相关证据。 2003年7月23日,商评委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评议后认为,三个被异议商标与“杜康”商标在整体上具有可区分性,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将其与“杜康”商标混淆,遂裁定三个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认为该裁定违反了《商标法》,遂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评委撤销这一裁定。 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杜康”商标为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所拥有,享有商标专用权,三个争议商标与“杜康”商标在整体上已构成近似,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难以准确区分,足以造成混淆。因此,商评委的裁定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 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商评委和汝阳杜康酒厂均表示不服,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时认为,“杜康”商标及其图案因注册时间长、产品信誉好,已在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由于该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的长期使用,一般消费者仅需“杜康”二字即可完成对“杜康”牌酒与其他品牌酒的辨别,形成了消费者主要以对“杜康”的呼叫确定商品的情况。争议商标虽在“杜康”后面增加了“泉”、“村”、“河”,图形也有所变化,但因一般消费者对“杜康”商标及其图案极为熟悉,所以这些增加的文字可能会使消费者联想为这些品牌是“杜康”商标的系列产品。同时由于其图形变化对消费者判断商品来源所形成的影响小于对“杜康”的呼叫,所以争议商标的主要部分也应该为“杜康”二字,并且“杜康”商标与三个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为酒类,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的事实清楚。 2004年6月10日,北京市高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商评委和汝阳杜康酒厂各负担1000元。(记者任双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