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仁以受贿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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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5:38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北京6月29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没收赃款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刘方仁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易阳(另案处理)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77万余元。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追缴。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30日 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