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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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5:3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福州6月29日电 记者蔡小伟报道:近日,福州市颁发了《关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若干意见》,规定用地单位在申请征地前,必须先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金入“户”,在上报征地时出具银行有效证明。取得征地批文后,用地单位应缴清其余50%的征地补偿金。征地补偿金没有足额到位的,当地就拒绝交地。 同时,福州市建立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可享受城市“低保”。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90%、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农户,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也调整为享受城市“低保”标准。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50%至90%、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户,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并按当地农村“低保”线上浮30%的标准给予差额补助。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25%至50%、符合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户,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并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的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目前,全市有1万多失地农民被纳入了“低保”。 福州许多地方建立了“土地分红制”,把农民的利益与征地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福清市1000多户土地被征用农民,与在他们土地上所办的企业建立了利益共同体,去年农民每亩地得到133元左右的分红。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30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