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教师工资不容拖欠(服务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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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5:4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记者 赵佩珍 自本报“视点新闻版”于今年2月10日开通读者手机短信点题以来,共收到百余条关于教师工资被拖欠的读者投诉。 其中一位读者在短信中说:“我是江苏省靖江市的教师,去年我们加工资,国拨部分已打入工资卡,而地方性的增补工资至今未见分文,据说要等到考核后每半年发放一次,还说这地方性工资属于‘奖金’,而同是一个县级市,为何其它事业单位以及公务员的地方性增补工资都不需要考核就直接打入工资卡?《教师法》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而我们这里的教师工资普遍比公务员低300元左右。拖欠我们的工资何时补发?” 另一位读者说:“我是邯郸县教师,从2001年参加工作到现在两年多的工资没发,我们这里还是小康县,不知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由谁来解决?” 本报记者采访了教育部财务司综合处的相关负责人,其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如下: 教职工工资包括“国标工资”和地方津贴两部分。“国标工资”指中央统一规定的标准工资。地方津贴是指地方政府出台的津贴、补贴。目前国家首先要保证的是编制内教职工国标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地方津贴由各级地方政府根据财力发放。但是,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3年,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建立和完善农村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将农村教职工工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地(市)不得留用,全部补助到县;各地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国务院办公厅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 目前,对教职工工资发放形式要求:教职工的工资管理应该“上收到县”,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拨到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30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