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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程款将得到根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6:46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李麦) 记者从全省建设系统宣贯大会上获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报价评审试行办法》已经制订完成。经省政府批准,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上述《办法》的推行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一项治本措施,将有效遏止恶意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此外,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养老保险、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的增幅最大,还新增了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

  预付款不按时到账

  停止施工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法、数额及时间以及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等。

  《办法》还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施工过程中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预付工程款。如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的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56天内不支付工程款

  申请拍卖

  《办法》对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索赔与签证、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工程计价争议与合同纠纷处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56天内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承包人也可申请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承包人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将有效遏止恶意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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