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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在哪些问题上作了探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7:59 解放军报

  教授 于志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党内监督的诸多问题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

  对中央政治局进行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即把中央政治局的工作自觉置于全党监督之下;“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即把中央政治局直接置于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之下。《条例》还明确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置于中央委员会的监督之下。这一系列重要的规定意味着“监督的对象直至最高层”成为现实。它将使党内权力结构在实际操作中更符合民主、科学精神,有利于推进党务公开,实现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这些规定,也为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逐步扩大民主提供了自上而下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和知悉党内重要活动的渠道,作了原则性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最根本的领导制度,也是党内民主最基本的实现形式。长期以来,党的代表大会只有在换届时召开一次,党代表发挥作用也基本限定在代表大会期间。而在长达五年的休会期间,党代表对党的工作的一些重大问题几乎没有什么处治的权力,更不用说监督了。如何发挥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是一个新的课题。《条例》明确规定,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力外,还要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这就从制度上赋予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权力,保证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的连续性,能够有力促进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发展党内民主具有重大的意义,是党内监督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

  关于党内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条例》根据十六大报告关于健全质询制度的精神,结合党内监督的实际,参考人民代表大会的做法,把询问和质询确立为党内监督的新制度。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纪检委员会委员的询问和质询作出规定,在党的文献中还是第一次,是党内监督制度的一个创新。询问和质询对于发挥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确保其充分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将起到重要作用,必将推动党内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

  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党委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条例》中关于罢免或撤换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检委员会委员、常委的要求及处理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使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各种腐败现象,防止和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误,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机制,不断加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解放军报2004年06月30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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