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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夫妇败诉自杀法官无罪 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案广东高院驳回抗诉维持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8:35 南方日报

  本报讯 昨天上午,广东高院对四会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在肇庆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案情回放

  农民败诉自杀

  法官被控有罪

  2001年9月27日,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经济纠纷案,当时李持有张夫妇等人写的借条,而张辩称借条是由李与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莫兆军经过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借条是在受到威逼的情况下写的,于是认为借条有效,判决被告还钱。当年11月14日,张坤石夫妇在四会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

  11月15日,四会市公安部门传唤了李兆兴、冯志雄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夫妇等人所写,后二人分别被以抢劫罪判处7年和14年有期徒刑。2002年10月22日,莫兆军被四会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后又改为逮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

  案件进展

  法官一审无罪

  控方提出抗诉

  2003年12月4日,肇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莫兆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坤石夫妇的死亡超出莫兆军的主观意志之外,与莫的审理案件行为无直接关系,莫不应对此负责任。莫在审理中是负责任地对待张坤石夫妇的抗辩意见的,根据有关规定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判决的可不追究错案责任。四会市检察院不服这一判决,由肇庆市检察院通过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高院提出抗诉。

  今年3月23日下午,对莫兆军的抗诉案在广东高院开审。做了16年审判工作的法官莫兆军第一次站到被告席上。

  庭审辩论

  机械判案与否

  双方争论焦点

  检察院在抗诉书中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84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而在莫兆军所审理的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张氏一家在庭上提出有受胁迫的情节,如果这一情节得到确认,无疑将会影响民事部分的判决,而刑事责任的侦查权在公安机关,在此情况下,莫作为法官应该做的是先中止案件审理,并将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借以查清案件的真相,然后才能对此案的民事部分作出判决。但莫兆军却丝毫不理会这些,机械地依据双方证据作出判决。

  辩护人则提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主体是平等的,讲究的是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李兆兴已经提交了有张氏夫妇签名的借条,张氏夫妇要想证明借条没有效力,必须举证证明他们当时有被胁迫的情节,但是张氏夫妇却没有这些证据,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则,这是“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因此莫兆军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完全依据法律的规定。

  同时,因为法官是中立的,不应该主动介入调查。庭审中莫兆军已经询问过当事人是否报了警,但得到了否定回答。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依据双方的证据尽快作出判决,而不是将案件移交到公安机关处理,否则恰恰就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

  检察院在抗诉书中还提出,张氏老夫妇的死和莫兆军的判案有因果关系。莫兆军应该预先知道作出草率的判决,将导致当事人产生不满而自杀等情形,但在该案被告张氏夫妇情绪极其激动情况下,莫仍然作出这样的“错误判决”,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张氏夫妇的死必须负责任。

  辩护律师则针锋相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张氏的败诉是必然的。他们放弃了上诉、申诉或提请检察院抗诉的法律权利,转而选择了极端的自杀行为,这只能说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怪到莫的头上。任何一个法官都不可能预见当事人自杀结果的发生,这个悲剧与莫兆军判案无必然因果关系。贺信 曾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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