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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判艾滋病罪犯引起关注 受审后如何监管改造治疗令人担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8:44 南方日报

  武汉消息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日前首次对一涉嫌犯抢劫、盗窃罪的艾滋病人进行审判,此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受审后监管、改造及治疗等诸多问题成为此间法律专家担忧的焦点。

  今年6月中旬,在我国首个专为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建造的一座羁押治疗所,武汉市汉阳区无业人员刘某被羁押近8个月后,接受了审判。法院一审以抢劫、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但此案的焦点不在审理,而在审理之后怎么办。一般来说,庭审之后将面临两种情况:一是构成犯罪,须向监狱移交;二是不构成犯罪,按规定就立即释放,而这两种情况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现在法院已经宣判,对其刑期的执行同样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

  此间法律界人士说,如果将其采取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则无异于判其无罪,其实质是对那些染有恶习的艾滋病人犯罪的一种纵容。同时刘某有可能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危害社会。但如果将其移交监狱,则有可能将艾滋病传染给其他人。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能让这类人犯既治疗艾滋病,又得到劳动改造的场所,显然难以找到合适的出路。

  “能不能让其在羁押治疗所内服刑?”司法界人士说,“这不仅法律上通不过,现实情况也不允许。”他们分析说,去年10月,武汉市投资70万元在离市区40公里远处设置的这一临时羁押治疗所,如果按羁押时的收监模式,为一个犯人一年要花上十万元的经费,暂时还没有可行性。

  据悉,刘某目前仍被羁押在这一临时羁押治疗所内。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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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控艾滋病人犯罪亟待立法

  许多司法界人士认为,惩处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立法,应及早列入议事日程。加紧专项立法工作,是控制艾滋病引发公共危机的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法律或法规。除武汉市在市郊偏僻位置专门设置羁押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临时羁押治疗所外,杭州和南京也设立了相应的收容所。“但这仅仅还是一个开头。”一些法学专家说,“在对这一群体进行收容、审理和强制劳动改造的过程中,以及这些人刑满释放之后的处理等,都存在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

  “艾滋病人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后报复社会怎么办?”“艾滋病人出于一些阴暗的心理,蓄意传播艾滋病毒算不算犯罪?”这些也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盲点。据了解,其他国家对有这种行为的,规定其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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