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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乡工商为温州客商解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0:46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冯小平通讯员戴鹏云唐明祥)前天上午,温州商人卢某握住鄞州区五乡工商所工作人员的手连声道谢,感谢他们帮他解了难题。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几天前,经朋友介绍,卢某向五乡镇某厂订购一批涂料,并向该厂预付了订金一万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交货那天,卢某认为涂料质量有问题,拒绝购买这批涂料,并要求厂方退还订金,但厂方却以卢某违约在先为由拒绝退还。双方经交涉后没有达成一致,卢某于是向五乡工商所申诉。

  工商人员了解事情的经过后认为,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难以判定谁违约在先,但可以肯定的是卢某付给厂方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根据《担保法》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订金”不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把“订金”视为“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对方资金短缺周转困难,如果交付预付款一方违约,仍可以向对方要求返还。

  因此,工商人员认为本案即使卢某违约在先,厂方仍然应把订金全额退回给卢某。经工商人员的详细解释,厂方最后同意把订金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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