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一审判决 刘方仁被判无期(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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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1:01 贵州都市报 | ||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刘方仁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易阳(另案处理),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77万余元。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追缴。 法院认为,刘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来源:贵州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