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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植物人获工伤赔偿37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5:48 人民网

  人民网南京6月30日电近日,江苏苏州市金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意见:安徽打工嫂、现已成为植物人的孙某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两项款项合计37万余元。

  职工:下班途中惨遭横祸

  30岁的孙某来自于安徽省寿县时寺乡,1997年进入苏州某家电配件厂做操作工,2003年5月14日晚下班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当场昏死过去。后经医院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却成为了植物人。

  当时,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孙某获交通事故赔偿23万余元,但这笔钱对于孙某不小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用来说是杯水车薪。面对陷入困境中的家庭,孙某丈夫不得已求助律师,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0余万元。

  企业:此事与我们不相干

  该家电配件厂负责人沈某认为,孙某变成植物人是交通车祸所致,不是工伤,涉及的医药费与企业无关。更何况厂方考虑到孙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生活困难,所以从孙某2003年5月受伤至2003年10月住院期间一直按原标准给孙某支付工资。

  沈某称,企业从事配套加工业务,利润微薄,根本无法承担孙某巨大的医疗费用。

  仲裁:孙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金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查明,孙某2004年2月19日被苏州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4月27日,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一级、护理依赖程度A级。于是认定,孙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配件厂没有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孙某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配件厂承担。经仲裁委调解,配件厂同意扣除交通事故处理赔偿费23.3万余元外,一次性支付孙某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14.5万余元。

  记者从苏州市劳保局获悉,这23.3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费已算在工伤补偿费里面了,否则企业需要赔偿更多的工伤费用。同时,如果该企业当初给孙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企业支付给孙某的钱就会从工伤保险基金出。

  庭审结束后,前来旁听的一些企业负责人表示,逃避给职工缴纳社保费,到头来吃亏的还是企业,所以一定要百分之百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利群、新交、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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