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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乞讨阻碍交通致人死亡案昨天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6:00 人民网

  人民网南京6月30日电2002年7月到2003年9月期间,南京浦口区永宁东葛村七组村民孙进虎在该区浦合线公路上拦车乞讨500多次,由于其恶性乞讨行为,先后造成两起交通事故,导致2人死亡,3人受伤。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29日下午2点,浦口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江苏首例非法乞讨人员阻碍交通致人死亡事件!

  残疾乞丐惹祸

  孙进虎只有小学文化。1983年11月3日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1987年9月3日减刑释放。2003年7月,到四川做生意,遭遇车祸失去一条腿,变成残疾人。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每天早晨在学生上学后,孙进虎就到浦合线强行拦车乞讨2小时左右,一般向每辆车收取2-5元,不给不放行。其间,附近居民多次劝阻,孙不予理睬,当地民警更是经常对其说服教育,孙进虎表面允诺改正。但等民警走后,孙却依然我行我素。最终导致恶劣后果发生。

  经查明,2003年8月1日清晨6时许,被告人孙进虎在浦合线16.2km处拦住一辆大货车,向驾驶员索要钱物,随后而来的一辆半挂货车随即减速停车,然而紧跟其后的丁守成驾驶的大货车追尾撞上半挂货车。丁当场死亡,随车人员一人受伤。

  2003年9月28日8时5分许,孙进虎再次上路拦车索要钱物,当王俊驾驶苏A73315出租车由安徽滁州返回南京,途经浦合线16.5km路段时,孙进虎拄着拐杖走到马路中间,拦车乞讨。当出租车行至附近时,孙进虎突然伸出一根拐杖拦车,驾驶员王俊为避让孙进虎,导致车辆失控,驶出路面,将站在路边的宋春和、马圣良撞倒,宋春和当场死亡,马圣良受伤,驾驶员王俊也受伤。事发后,孙被带回当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庭审两大焦点

  孙进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为自己请辩护律师,法院为了维护他的正当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请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赵兴东律师为其免费辩护。

  庭审中,针对本案,公诉机关和辩护方以及孙进虎形成2大争论焦点:

  A:货车追尾是否由孙进虎乞讨引起

  庭审中,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孙进虎当即辩驳称2003年8月1日案件与其无关。公诉人认为,正是因为孙的拦车乞讨行为,才造成货车追尾,继而导致1死1伤交通事故。辩护人认为,货车之所以追尾,是车距太近,司机驾驶不当所致,被告没有直接造成死伤,因此责任应该由货车司机承担。对于出租车撞人事件,辩护人指出当时被告距车有几百米,出租车司机完全能避开,正是由于其驾驶技术有问题,或者是疲劳驾驶,最终导致车祸。

  B:构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人认为,孙进虎选择在早晨孩子上学后进行乞讨,是为了避免给孩子和行人带来危险;孙进虎从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被捕,共拦车乞讨近600次,造成两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率仅为百分之零点几;况且被告身为残疾人,为了生计才不得不乞讨,其行为远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行为。公诉人则认为,被告选择早晨乞讨是因为此时过往车辆多,而下午车少,晚上天黑,怕给车撞。在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恶劣后果的情况下,孙进虎仍然多次上路拦车索要钱款,其行为应属于危险行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律师请求轻判

  在庭审最后辩护中,公诉人指出孙进虎多次上路拦车索要钱款,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民警多次对其教育均无果。在知其行为可能造成恶劣后果的情况下,孙进虎放任行为的发生,其行为应属故意犯罪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进虎庭审中认罪态度不好,建议法庭判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认为孙进虎以其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希望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对孙进虎恰当量刑,并把孙进虎是残疾人的具体情况考虑进去。孙进虎称自己家有老母,还有一个14岁女儿,请求法官轻判。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胡山苏新 艳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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