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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粮”事件该问责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0:02 红网

  辽宁一个村年产致癌陈化粮30万吨,销往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地,这些陈化粮的致癌性比化学品强75倍,记者调查发现,这些陈化粮大多被建筑工地工人“消化”。(《新京报》6月30日报道)

  陈化粮是指长期储藏黄曲霉菌超标,已不能直接作为口粮的粮食,只能通过拍卖的方式向有特定资格的饲料加工和酿造企业定向销售。可现在陈化粮却流入口粮市场,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

  这样的“致癌粮”为什么能在一个村年产30万吨?为什么会在粮食市场长期、大面积出现?它又如何进入民工的口而被特指为“民工米”?

  存在即合理。只是这种“存在”太可怕,其理也太可悲。市场经济讲究供需双方互惠互利,这种利应是道义上的“利”,而不是黑心的直白。

  这种“致癌粮”之所以销售两旺,是由于便宜,因而很受“欢迎”,特别是一些建筑工地。仅北京的市场每年就销售上万吨。便宜的背后,是弱势群体生活的尴尬。你想,除了生活在困境中的民工,贫困群体,谁会吃如此明知是危险的“致癌粮”?

  查清真相之后,我们期待的是问责。除了问责生产者和销售商,此事件我们该问责谁?

  当地的监督部门该受责。一个年产致癌陈化粮30万吨,又存在明显隐患的村子,岂能放任自流?诚然,对超过保管期限的陈化粮作为酒精、饲料加工原料进行拍卖,确实有利于减少财政和粮食企业的损失。但由于“利”的存在定会导致有些人走向极端。虽然国家有明文规定,但太多的“现实”应该预料到会有不法之徒突破相关规定,将陈化粮作为口粮进行加工销售。事实证明了当地监管部门对陈化粮的走向是缺乏监管力度甚至缺位状态。

  建筑工地负责人该受责。每个民工都是社会的一员,他们的健康与合法利益理应得到国家职能机关的保护。他们虽然在工地出卖了自己的劳力,但并未连自己的健康也相应出卖了。建筑工地负责人岂能因其价钱低廉而无视民工的健康。民工在吃了“致癌粮”后而受到的健康受损,该如何赔偿?

  粮食关系着人生存的必需品。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我们对其的监管不能只停留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以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这政府执政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稿源:红网)(作者:王军荣)(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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