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小心“触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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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4:4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开篇的话 《行政许可法》今天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建设服务性政府、推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与创新,意义重大。本报推出“从《行政许可法》看规范行政行为”系列报道,就这部法律的实施,结合有关问题进行透视。 “红头文件”是政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依据。 长期以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之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大量“红头文件”也设定了许许多多的行政许可,一些行政机关也因这些规定而出现在人们的面前。正本清源,规范行政行为,必须首先规范“红头文件”。 一些“红头文件”滥设行政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是,由于行政许可权力过滥,而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行政机关效率又普遍低下,公众利益反而因此受到损害。上一个项目,跑数十个行政机关,盖近百个公章是平常事。 一些地方、部门利用“红头文件”争夺收费权、处罚权、审批权,推卸责任和义务,随意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力,直接导致了国家利益地方化、部门化、个人化。这些“红头文件”的不当行政许可主要表现为: 一是不少行政许可的事项是政府不该管的事,妨碍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妨碍了市场开发和公平竞争。例如,皖中某市为招商引资,下发“红头文件”,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住户在领钥匙时,必须向一家外资燃气公司支付2600元的天然气开户费。 二是有些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利用“红头文件”滥没行政许可,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据一项调查,我省沿江某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项目达31项,其中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1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8项,自立项目收费2项,税收2项。该市的建设企业普遍反映收费名目繁多,负担沉重。 给行政许可严格设置禁区 针对随意设定行政许可现象,《行政许可法》大刀阔斧进行了“变革”。 《行政许可法》对有权设立行政许可的机关进行了严格界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范围:本着“还权于民”、“让权于社会”精神,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规范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规范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主解决。 这些规定意味着,只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红头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即使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也要依据法定的权限,受到种种限制。市、县、乡政府无权出台文件设立行政许可。而且,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这些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红头文件”,一律自动废止。 《行政许可法》还严格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有法定的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能实施行政许可。 依法加强对“红头文件”的督查 近年来,我省各地不断清理不合理的“红头文件”,但因没有治本之策,旧的“红头文件”被废止,新的不合理的“红头文件”又接着产生。甚至一些已经过时的“红头文件”仍被当作处罚标准。不久前,省直某部门因不当处罚被客商投诉,原因就是其罚款依据竟是一份已经过时的“红头文件”。 为杜绝以“红头文件”形式随意行政,我省从去年3月起,在全国率先实施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这一制度要求,省辖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出台“红头文件”,必须经过法制部门审查。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审查而印发的“红头文件”,可以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 对“红头文件”的清理整顿工作无疑有一个过程,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红头文件”随意设定行政许可现象将得到彻底治理。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武扬在接受采访时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来看,我省推出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本报记者洪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