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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北部湾两协定生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8:33 南方日报

  中越北部湾两协定生效

  标志现代专属经济区制度确立,对两国养护利用渔业资源意义重大

  国家有关部委和粤桂琼三省区政府昨在海南洋浦举行巡航启动仪式

  本报讯(记者/王晖辉 通讯员/杨少松)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下称《渔业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下称《划界协定》)同时生效。总参、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和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政府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港务局码头举行了两部《协定》的生效巡航启动仪式。当天共有2艘海军舰艇、9艘边防舰艇、三省区以及南海渔政总队的8艘渔政执法船编队参加巡航。

  有助北部湾沿岸可持续发展

  6月6日,国务院核准了《渔业协定》。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划界协定》。根据中越双方约定,两个协定于6月30日同时生效。

  《渔业协定》和《划界协定》于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同时签署。从2001年4月起,中越双方围绕渔业协定中有关剩余问题先后进行了20轮磋商,最终就所有问题达成协议,并于2004年4月签署了《渔业协定》补充议定书,为两个协定一并生效创造了条件。

  《渔业协定》是中越两国在进行北部湾划界的同时,对北部湾渔业活动做出的过渡性安排。协定通过设立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和小型渔船缓冲区等形式,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北部湾划界对现有渔业活动的影响。

  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对中越两国共同养护和合理利用北部湾渔业资源、实现北部湾沿岸地区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进入“共同渔区”渔船数每年商定

  根据协定规定,中越两国一方渔船进入“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另一方(即分界线另一侧水域)作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办齐捕捞许可证等各种证件,并接受另一方的管理或检查监督。协定还规定了双方对等的、进入对方一侧水域作业的渔船数量等,其中“过渡性安排水域”的渔船数每年减少25%,4年后全部退出对方一侧水域;而双方进入“共同渔区”对方一侧的渔船数则由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协商确定,双方在共同渔区内进行长期渔业合作。

  鼓励引导受影响渔民转产转业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和外交部已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要切实做好协定的宣传工作,使广大渔民理解专属经济区制度是国际渔业管理的必然趋势,正确理解协定的意义,自觉遵守协定;要落实各项责任制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和减少渔业涉外事件的发生,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稳定;要加快沿湾渔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压缩捕捞强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受协定影响的部分渔民转产转业;要加强渔业行政执法和管理,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北部湾是中越两国陆地和中国海南岛所环绕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面积约12.8万多平方公里,是中越两国的传统渔场,历史上从未划分界限。2000年12月25日,两国签署了《划界协定》和《渔业协定》。随后,双方又就渔业合作协定的《补充议定书》和《北部湾共同渔区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进行谈判,并于2004年2月达成一致,对过渡性安排水域的范围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协定的签署和生效执行,标志着北部湾海域的渔业管理从传统的自由捕鱼,过渡到了现代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图:

  中方昨天在海南洋浦举行巡航启动仪式。王晖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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