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业老总杜海成一审判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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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9:06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 通讯员/王华兵)6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海成受贿案(前期报道见2月20日C05版、5月18日C04版)进行一审宣判。杜海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6万元、港币178.8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杜海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杜海成受贿犯罪所得;没收杜海成存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宝安路支行账户内剩余款项。 杜海成,陕西省城固县人,研究生文化,原系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副总裁、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2月至2002年6月间,杜海成任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副总裁。1998年6月至2003年4月,经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推荐,杜海成被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聘为该公司总经理。 2003年4月始,又任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副总裁。杜海成在担任振业集团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6万元、港币178.8万元。另根据有关证明材料证实,杜海成在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向有关组织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法院认为,杜海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港币178.8万元、人民币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杜海成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如实向有关组织交代其所犯罪行,可视为自首,并结合杜海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一审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杜海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杜海成受贿犯罪所得共计港币178.8万元、人民币6万元,上缴国库;没收杜海成存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宝安路支行账户内除去受贿犯罪所得港币178.8万元、人民币6万元的剩余款项,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