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龙岗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公布 土地转为国有补偿标准已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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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9:06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江强)前日,深圳市召开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试点工作总结暨推广动员大会,宣布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工作从2004年7月开始全面铺开,并就城市化进程中普遍关心的土地问题出台了《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黄丽满,省委常委、深圳市市长李鸿忠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土地统一纳入储备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宝安、龙岗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和个人分批给予适当补偿。 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接受,统一纳入土地储备管理。继受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继续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亦不得非法占用。 补偿公告公示15天 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将适当进行补偿,水田、鱼塘、菜地的补偿费标准为24000元/亩,旱地和园地(平地)的标准定为17000元/亩,圆地(丘陵地)的补偿标准为12000元/亩。 《办法》明确规定,补偿地域内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现场清点应当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继受单位代表和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共同实施,区政府的补偿公告应在补偿范围内公示15天,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土地由国土部门接管。 每户村民获100平方米居住用地 土地实行转换后,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留有工商用地每人100平方米;为村民安排居住用地每户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最大可达到480平方米;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按照每户200平方米的面积进行规划。 原本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出资建设维护的市政设施等,都逐渐由政府负责。经有关部门初步测算,单这一项政府每年需要再投入5.4亿元,而每个村民人均每年可以减轻负担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