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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何须“恢复强制”来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9:13 南方都市报

  媒体思想之鲁宁专栏

  本期专栏作者

  鲁宁:《东方早报》评论员

  但是,面对“公益”的名义的日趋盛行,人们也须多长几个心眼儿,免得被“公益”所蒙蔽。譬如,凡由地方出面或背后由其撑腰的违法强制拆迁,有哪一回不打出为了“公益”的旗号?

  《工人日报》6月30日消息,山东省卫生厅正建议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恢复强制性婚检。其理由是“自《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全省只有5对新人自愿参加了婚检,长此以往,会为今后出生人口素质埋下后患”。这个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属其职责范畴,而且打着有利于“公益”的名义。

  窃以为,山东省卫生厅的建议给山东省政府出了个难题。今天起,《行政许可法》已正式施行,倘若要重新恢复强制性婚检,除了须先修改适才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还须考虑《行政许可法》是否允许?现行法规对婚检的约束已强调“自愿原则”,现在若要将“自愿”重新恢复为“强制”,且须由省级政府来作出决断,除了对普适的《婚姻登记条例》构成“挑战”,人们自然还会问,省级政府有否设置此类行政许可的权限?想来,山东省政府不会轻率从事,多半会将这个建议搁置起来。否则,光舆论质疑这一条,山东省就难以面对。

  我反对恢复强制性婚检,但也不否定卫生部门的“后患说”。另外尤须直言不讳地挑明:婚检曾经是医院的一块“唐僧肉”。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围绕婚检医院的“定点”之博弈曾生出无数“交易”,针对婚检的操作之草率、收费之混乱,甚至交钱就盖章现象之普遍,不但令相当数量的新人们徒叹无奈,也是人们痛斥医卫腐败的话题之一种。可以说,为新《婚姻法》配套的《婚姻登记条例》之所以要废止强制性婚检,除了立法不能不考虑与“国际接轨”(背后涉及到人权保障)的大趋势外,显然也考虑到了以往强制性婚检“声名狼藉”的因素。

  迄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做婚前检医学检查。同时,很少有国家对婚检采取强制性安排。而引人深思的是,多数国家(更不消说发达国家)的新人没有不去参加婚检的。从逻辑关系分析,主动建立于自愿,自愿则缘于婚检制度的人性化。对照国内强制婚检时期不少医院的所作所为,假如缺乏婚检服务的规范、负责和收费合理,国外的新人们都能那么自愿地参加婚检吗?我不相信。由此,卫生部门和医院不必抱怨中国的新人们目光短、见识浅,而首先得反思如何消除以往婚检所留下的“声名狼藉”。

  某个部门或个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公益”的名义争取舆论的同情或支持,从而争取某种愿望或目的的实现,哪怕这种愿望与目的含有明显或隐蔽的“附带利益”,在社会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各种声音允许自由表达、法制和法治的理念逐渐植入民间的当今中国,其出现不但不是件坏事,而是一件表征着社会进步的好事。不说别的,放在往常,设立或恢复某项强制性行政事项,还不是一个“红头文件”就可把事儿搞掂?但是,面对“公益”的名义的日趋盛行,人们也须多长几个心眼儿,免得被“公益”所蒙蔽。这么说,可不是想当然,譬如,凡由地方出面或背后由其撑腰的违法(本质系违宪)强制拆迁,有哪一回不打出为了“公益”的旗号?

  婚检利己、利后代、利国家,废止强制婚检于中国同样是一种进步,自愿的普遍的婚检于中国不是不可求。只是,它须以人性化的、服务型的、规范(首先是收费要规范)化的婚检制度安排为基础。而此基础的前提是,对已经远远滞后于其他领域的现行医卫体制进行“深刻的革命”。真的到了那么一天,婚检何须通过“恢复强制”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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