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仁被判无期之叹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10:56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贵州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无期徒刑,没收赃款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报6月30日A4版)。 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刑法规定:服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10年。 所以,除死刑立即执行,包括死缓在内的其他主刑,其实际上的惩罚力度都不如终身监禁。对于一个贪污受贿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贪官来说,只要不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等于留下了一条活路,服刑十几年就可重获自由。以刘方仁为例,他最快10年后就可出狱。人到年高常多病,倘若在服刑期间他因为有病而被保外就医,那么,被判处无期徒刑简直就算不上什么惩罚了。 与抢劫数额不大的财物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行为等相比,贪污受贿如此巨款被判得如此轻松,实在是有点不相称。这些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并不亚于某些单纯的抢劫或者伤害等犯罪。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近年来,因为犯罪而被判刑的高官不少,然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少之又少。 “贪官难死”,对贪污受贿者的刑罚力度过轻,这就难怪在市场经济中钱财的极端诱惑之下,有那么多手握大权的人会抱着侥幸心理变本加厉、聚敛无度了。邓清波(娄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