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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子 “丈夫”背信弃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14:06 信息时报

  庄某状告“负心郎”独占房产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所购商品房一半价值归庄某非婚生子抚养权归庄某

  本报佛山讯 (广州日报记者林燕张丽娟通讯员何道新)“痴心女子”庄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与宫某同居并生下孩子,庄某还倾其所有与宫某共同买下商品房,没想到宫某背地里在房产证上只写下自己的名字。看清“丈夫”的真面目后,庄某通过法院解除了与“负心郎”的关系,并保住了自己的财产。

  未婚同居生下儿子

  今年年初,居住在顺德容桂的庄某向法院起诉说,自己于2000年6月与比她大10岁的宫某相识,当时宫某已经与前妻离婚,双方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3个月之后便“嫁”到了宫家,与宫某成了“夫妻”。

  一年之后,庄某怀孕再次催促宫某办结婚手续,宫某却以未登记可以多生一个小孩为理由,要求庄某生下孩子之后再说。同时,宫某为了让庄某相信他的诚意,提出用两个人的名义买一套商品房,庄某为此将自己的全部积蓄交出以供购房之用。

  但是,让庄某想不到的是,2002年6月自己回到老家生下一个儿子回到顺德之后,宫某却“消失”了,长时间拒绝与她们母子见面。更让庄某伤心的是,宫某购买的商品房并非以“夫妻”二人的名义,而是宫某一个人独占。

  所购商品房一半价值归庄某

  感到绝望的庄某于当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宫某“离婚”并要回自己在商品房中的份额。接到法院传票之后,宫某马上“浮出水面”,并要接庄某母子回家居住,但条件是庄某从法院撤回起诉。庄某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同意了宫某的要求。但当她撤回起诉之后,宫某却又“反水”,开始与别的女人同居,对庄某母子不闻不问,庄某不得不带着幼子回到老家寄居,靠打工维持生活。

  近日,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宫某非婚生子抚养权归庄某,宫某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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