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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服务费不准上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14:52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何雪峰实习生梁颖诗)昨日,广州市物价局下发文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和引进新设备、新设备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进行规范,强调特需、新增医疗服务收费必须纳入成本核算,执行政府指导价,而且只准下调不得上浮。

  据了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应申报。同时,在广州市尚未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之前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也应申报。特需医疗服务将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制定收费标准;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则按照社会平均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医疗服务收费的成本核算包括劳务费、医疗材料费、低值物品费、水电费、医疗设备修购基金、其他费用。收费标准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审议后批复。

  广州市物价局强调,对未经批准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等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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