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有了长效保障机制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3:43 济南日报 |
本报7月1日讯(通讯员关学军)从市建管局获悉,自7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招标前要按工程造价的2%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这是我市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出台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劳务工资保证金,是政府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处理款项。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清欠办)具体负责劳务工资保证金的实施和管理。在3年(2004年—2006年)清理拖欠工程款期间,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招标前,要按工程造价的2%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工程在建期间,凡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市清欠办核实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将该工程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分批或全部拨付给总承包企业,并监督其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我市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时,需提供总承包企业出具的“该工程截止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无拖欠工程进度款”的相关证明书,否则建筑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