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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造假嫌奖金少昨给说法 一审维持广州市卫生局奖励原告3000元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8:4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贺信 通讯员/高原)“卫生局有自由裁量权,奖励他3000元是合法的。”昨天,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就打假举报人因嫌奖金少起诉广州市卫生局一案(详见本报6月1日A06版报道)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原给予的奖金数额行政决定,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庭上,原告指着报纸的一篇报道称:“别人举报六合彩就给4万元奖金,为何我的奖金这么少?我要上诉!”

  原告:奖金与举报风险不成比例

  据原告陈军(化名)诉称,他本是海珠区新港东路琶洲村一公司员工,负责包装仓库内的商品和装货卸货等,月薪有3000元。2001年1月17日,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他的举报,查获了其所在公司的假冒“脑×金”、“活××”等保健品一批。

  依程序,广州市药监局将该案交由广州市卫生局处理。2003年9月,原告向广州市卫生局申请给予奖励。12月31日,广州市卫生局作出书面答复,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他3000元的奖励。

  陈军称他举报打假的物品价值百万元,给3000元的奖励与其放弃工作、冒着生命危险等付出和风险不成比例,从举报至今3年多,一直没有前往领取这笔奖金。今年4月28日,他将卫生局告上法院,要求卫生局兑现给他的5万元奖励。

  法官:卫生局有自由裁量权

  本案法官表示,之所以作出维持卫生局3000元奖金的决定,是因行政部门拥有自由裁量权。

  按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19条规定: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原告积极举报违法,应当奖励,但该条例只规定了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给予哪一档次的奖金奖励,且目前制假经营者下落不明,没有罚没款。

  法院因此裁定,广州市卫生局按照5万元以下的数目标准自由裁量给予原告3000元奖金的决定合法,应予以维持。

  原告:但愿以后举报人不伤心

  原告陈军当庭表示要上诉,他说,奖金数额应和其案值有一定的比例关系,才能显示公平公正合理,如果像本案所说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方面称给举报人多少元以下的奖励,一方面给予举报人1分钱或者不给1分钱的奖励,岂不是伤了举报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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