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她“栽”了个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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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9:15 重庆商报 |
昨日,垫江县桂溪镇居民朱淑英到本报反映,垫江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将并非她丈夫的一个男子认定为她的丈夫,还将她所有的房屋拍卖,偿还“丈夫”所欠债务。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判决乱点鸳鸯谱 据了解,2000年8月20日,朱淑英以其在桂溪镇南阳路108.36平方米的住宅为抵押,在桂溪信用社借款2万元,贷款到期后,朱淑英未按时还款。2002年5月15日,垫江县法院判决:朱淑英在十日内偿还本息。如逾期不还,就要将其抵押的108.36平方米房屋作抵偿。判决下达后,朱淑英未履行偿还义务。 2003年10月29日,垫江县法院裁定,将朱淑英被抵押的房屋在内的三套房屋310.18平方米拍卖,所得的11.9万,除用于偿还桂溪信用社本息外,其余的偿还朱淑英的丈夫叶山欠张某的三笔债务共计8万余元。 朱淑英说,法院将她的房屋拍卖偿还她的贷款,她没有异议,但是,叶山并不是她的丈夫,而垫江法院却认定他们二人是夫妻关系。她说,她没有义务偿还叶山的债务。 如此处理“共同债务” 接到朱淑英的投诉,记者与垫江法院取得了联系。法院副院长李佑平说,法院在审理叶山和朱淑英的案子时,两人都是以夫妻相称。后来,朱淑英在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时,才附了一份长寿法院解除二人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裁定书。原来,她与叶山于1995年认识后同居,两人并没有领过结婚证。两人因为性格不和,2000年8月,长寿法院解除了两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李佑平说,看了这份民事裁定书,垫江县法院才知道二人不是夫妻关系。 至于法院为何要将叶山所欠债务执行到朱淑英头上,垫江县法院说,叶山案件中的债务是二人在非法同居期间形成的。二人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对其在非法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依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垫江县桂溪镇南阳路南侧的房屋是叶山、朱淑英非法同居期间所置住宅,因而属二人的共同财产。 记者谭柯实习生王亚伟(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