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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百万元制假案奖励3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10:09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柳新) 来自安徽的打工仔李烈(化名),放弃了月薪3000元的优厚待遇,协助相关部门破获了案值百万元的制假大案。让他始料不及的是,约3年后广州市卫生局才作出决定,给他奖励3000元。李烈不服,将市卫生局告上越秀区法院,索要奖励5万元。昨天,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烈的诉讼请求。

  义举:踩点助破制假大案

  李烈来自安徽省涡阳县。2001年1月,他来到广州海珠区新港东路的一家工厂工作。他的工作就是包装仓库内的商品,装货卸货等等,每月工资有3000元。才工作了几天,李烈就发现了种种问题:工厂没厂牌;厂方不准他们随意外出,也不许他们在外面讲厂里生产什么产品;仓库里囤积了不少假冒的保健品的包装盒,他们直接往里面装产品,而且每次往外送货都挑在夜深人静的时候……直觉告诉李烈:这是一个制假的窝点。

  由于还不清楚药品和保健品的区别,李烈最先找到了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他们举报并陪同其到现场踩点侦查。2001年1月17日,市药监局将该制假窝点一举捣毁,从中搜出无证加工的“脑白金”等保健品一批,足足装了8辆卡车。李烈告诉记者,破案之后,有关部门曾向新闻媒体通报:这是当年广州破获的第一起案值过百万元的制假大案。

  追奖:两上法院要5万元

  同年2月,依据管辖范围,本案被移送到市卫生局处理。市药监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李烈,他可以向市卫生局领取奖金。同时,广州市药监局还于2001年3月28日出具了一张证明书:“李烈同志确实为××公司仓库制假案的举报人,在该案的查处过程中自始至终给予了大力支持。”李烈表示,事后他曾与市卫生局相关人员联系,每次都被对方以没抓到制假者没法罚款的理由推脱。

  2003年8月,他将市卫生局告上越秀区法院,要求其履行奖励义务。市卫生局提出,李烈提出书面申请后,他们可给予奖励。李烈于是撤诉,于9月作出书面申请。到了12月,市卫生局作出决定,奖励给李烈3000元。对此,李烈认为太少,就没去领奖金,而是再次将市卫生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市卫生局对他奖励3000元的决定,重新对他作出奖励5万元的决定。

  庭审:原被告援引同一规定

  今年5月31日,本案在越秀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有趣的是,双方都援引了同一条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19条规定,“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李烈认为,他放弃了优厚的工作待遇,还冒着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得到的奖励不应该那么低。该制假案案值逾百万,按该条规定,他可以得到10%即10万元的奖励,“5万元并不过分”。

  市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则指出,该批保健品被查封之后,始终无人认领,市卫生局自然收不到任何罚没款,而且,该批保健品在2001年7月已被销毁,所以该案的案值还有待确定。根据第19条规定,对于奖励金,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可决定给不给、给多少,相关法规也没有规定奖金不能低于3000元,“我们的奖励决定于法有据,合乎情理。”

  判决:奖励决定没有违法

  昨天,越秀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李烈积极对制假行为进行举报,使市卫生局及时予以查处,应当给予奖励。第19条规定了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给予哪一档次的奖金,市卫生局在制假经营者下落不明无任何罚没款的情况下对李烈给予3000元的奖励,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应予维持。李烈认为市卫生局作出的奖励与原告付出的劳动和奉献不成比例要求重新奖励5万元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市卫生局奖励3000元的奖励决定,驳回李烈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之后,李烈不服,表示要上诉。(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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