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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联动” 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10:14 贵州日报

  随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开放的持续推进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关键过渡期的到来,我国已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2003年,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在我国入世后不到两年时间里,先后有印度、美国、土耳其、欧盟及秘鲁对我产品发起11起特殊保障措施调查。

  如何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做好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2002年以来,通过反复探索,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一个包括商务部(含各驻外使馆、领事馆、使团、代表团经商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和企业在内的“四体联动”协调机制。

  在“四体联动”工作机制中,企业是公平贸易的直接当事人,贸易措施实施的最终结果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利益,因而企业应是反倾销应诉的主体。企业应主动提升自身应对能力,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涉案企业应在参加应诉协调会议之前收集整理并向应诉组织单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调查期内涉案产品的成本、生产总量、国内销售价格和向调查国出口的价格及数量等资料。

  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是应诉组织单位,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通知、引导涉案企业积极应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联合其他中介组织共同组织应诉,组织企业聘请律师,协助企业接受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组织企业与国外调查机关、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开展谈判,协助企业进行价格承诺协议或中止协议谈判等。

  商务部主要负责规范和指导、监督全国出口反倾销应对工作,依法开展对外交涉工作,在必要时代表中国政府行使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公平贸易环境。各驻外使馆、领事馆、使团、代表团经商处协助商务部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并对应诉组织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便利。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企业出口反倾销应诉工作,协同中介组织做好本地区企业应诉的动员和支持工作,配合本地区产业、企业及各类中介组织提起贸易救济申请。

  实践证明:“四体联动”机制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是行之有效的,为我国出口贸易健康发展营造了公平的国际环境。在11起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调查中已有9起不采取措施(包括美国5起、土耳其3起、印度1起)。今年4至5月,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相继宣布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有28家企业分别在欧盟反倾销案件中获市场经济地位。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1年至今年上半年,我省企业参与国外反倾销应诉案件16起,涉及商品有高锰酸钾、硅锰合金、碳化硅、硅铁、钢丝绳、黄磷、轮胎、碳酸钡、棕刚玉、电解二氧化锰、铸件等11种,涉案企业有遵义铁合金厂等8家,涉案国别有美国、日本、欧盟、韩国、埃及等5国。有6家企业参加商会联合应诉,2家单独应诉。通过积极应诉,有8起案件胜诉,保住了市场;有5起败诉,3起未结。

  作者:黄建春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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