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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不应承担管理流动人口的“连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02:16 人民网

  网友:李坚

  据报道,广东省公安厅拟提请省政府制订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抓住屋主这一中间环节来管理流动人口。

  一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罪责自负”,它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现代法律强调的也是这种个人责任。而“抓住屋主这一中间环节来管理流动人口,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无疑是要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相关行为的连带责任,这不符合现代法制精神。

  连带责任,本来是一种集体性互助组织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很发达。连带责任的广泛存在,强化了宗法宗族制度,是古代中国“家国同构”的核心治理方式。连带责任治理模式,是静态的,和人的身份、地域紧密联系的。这种制度的发达,首先要求将人们固定在一定的地域上,并对人的身份加以限制,是一种典型的法治低层次分工,与现代社会的人口可以自由流动格格不入。

  现代社会用个人自由和契约关系替代了连带责任,尽管现在也有“连带责任”这一说法,但这种连带责任已不是以往最终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它只是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法律责任,需要契约加以约束。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契约里,一般人们是不会主动加入类似相互承担“管理”责任这样的条款,因此彼此间也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责任自己承担。而真正的个人责任,必然依赖于一个多层次的,包括法律、社会道德、社会规范、习惯等一系列的社会规则构成的有效制度,以达到能够解决监控个人的信息问题,并符合现代的民主宪政精神。而不应靠行政指令其负有连带责任来监控个人信息,以达到管理目的。“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实际上就等于要出租人监控承租人的信息,这既违反了民主宪政精神,也反映出有关部门缺乏直接通过其公共权力的有效组织来获得可靠信息加以相应管理的能力,无奈只好采取这种“连坐”的方式。

  遗憾的是,现在有些管理部门常常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实施各种隐性的、没有效率的“连带责任”管理模式。一家歌舞厅出现问题,全城娱乐场所都要停业加以整顿;出现一个“马加爵”,就认为大部分大学生都有心理障碍,都必须看心理医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变相的连带性惩罚。这些任意扩大株连范围的连带处罚之所以没有效率,是因为有关政府部门在做决策的时候,往往只是为了图省事或者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而不去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民基本权利。尽管采取这种连带责任处理相关事务的方式,对相应的政府官员可能是一种最优的制度安排,但对整个社会则是无效率和有悖人道主义原则的。因此不应采用规制行文的方式,要求人们承担相关人员之间的连带责任。

  要达到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首先需要政府行为受到约束,需要政府按现代法制规则办事,这是前提条件。尽管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需要财产制度的充分保护,需要整个社会良好的信誉机制等一定条件加以配合,但是,只要有关部门不能将其行政管理方式按照现代原则来组织,不更新思维,“连带责任”这个旧时代的法治模式,就不会终结其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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