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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者逾半是高温作业民工 有关专家指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严重滞后,相关预警保障制度亟待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08:51 南方都市报

  广州近日持续高温,炎炎烈日将大地烘烤得犹如火焰山。民工们因要赶工期、挣工分,温度再高都得奋战在第一线。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高温防护措施,近几天,全市屡发工人中暑事件。前天,更有一位民工在高温作业7小时后重度中暑宣告不治。全市各大医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中暑患者中,有一大半是高温作业的民工。

  那么,在高温时节,民工的生命安全如何得以切实保障?相关法规政策是否完善?民工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些,都是须重新审视的、不可回避的问题。

  生存状态

  30多个民工共用两台风扇

  昨日中午,海珠区海关学院附近一个简陋的工地的两名面红耳赤的工人被救护车送进医院。“这已经是第四起中暑的了。”外来工刘先生这样告诉记者。昨日上午,记者在该工地门口,看见一民工正躺在地上休息,他来自湖北黄州,今年24岁。现在工地上白天晚上都施工,他和工友们从晚上7时开始一直要干到天亮。他们一部分人白天工作,另一部分人则安排轮流休息。

  “那你们睡哪里呢?”记者问他。他指着工地里一排低矮的工棚说,那就是他们的栖身之所。记者来到工棚里发现,整个棚里只有两台风扇。屋里的民工说,这里住有30多个民工,就靠这两台电风扇降温避暑。喝白开水甚至是自来水,是他们常用的降温方法。在这样的小屋待了不到半小时,记者已是汗流浃背。而这些民工似乎习以为常,他们说晚上睡觉热得受不了时就起来冲凉。工人小刘说他前天晚上共冲了六次凉。

  酷暑加班无任何降温设施

  在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室,护士们忙得不可开交。据急诊室医生介绍,这两天中暑者特别多,现在已是人满为患。在观察室,一位正在输液的男子黄先生接受了记者采访,据称他是来自海珠区瑞宝村某制衣厂的工人,这几天每天上班都达到14个小时,而且厂里别说空调,连电风扇都没装。昨天他实在热得熬不住晕倒在车间内。

  据了解,瑞宝村内有许多私人小制衣厂,厂房多是租用当地村民的民房,车间内摆满机器,光线昏暗空间狭窄,走进去如蒸笼一般。这些制衣厂以每月500—700元的价格大量雇用外来民工,大多工作时间远超过8小时,最长的达到16个小时。在最炎热的夏季,也不例外。村里一制衣厂工人偷偷告诉记者,这几天天天都有人热晕,但他们还是必须加班,他说:“现在他们流的已不是汗,而是人油了”。

  老板从未发放降温费降温品

  “其实我们要求并不高,只希望老板能够发点降温品或降温费。”这句话是记者在走访中听到的最多的一句话。“虽然我们知道不会很多,但让人感到心里凉爽!”打工者这样说。

  为了抢工期抢订单,工人每天要从早干到晚,下午最热的时候也得上工地干活,即便是前天39.1摄氏度的高温也不例外。正如制衣厂工人小黄告诉记者,自己都热出病来了,而老板却不给他们发任何降温品,也没发过降温费,工资也没提高。

  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局了解到,按照有关规定,降温品和降温费,一般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都能保证发放,但绝大部分个体私营业主为了自身利益,却置这一制度于不顾。

  存在问题

  高温作业规范未具体化

  “高温作业规范当然应该具体化。”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宋世明博士这样告诉记者。他表示,《劳动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约束劳动关系,就是要以人为本、关注生命,作为责任政府,理应制定出相应的具体规范。

  “关键还是要落实并具有可操作性。”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涛补充道,首先要建立动态的管理机制,比如设置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处理民工所反映的问题。其次应该定期主动抽查,明察暗访,去了解民工的劳动安全是否得到保障。高温作业中暑受伤只是一个具体的表现,这里面折射的是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高温劳保条例严重滞后

  长期从事工伤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孙树菡教授说:“高温劳动保护条例已经过时。目前,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制定的。虽然该条例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相关规定,但比较模糊、笼统。1979年重新修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室内高温作业有具体界定,但是对于室外的工作分级却只字未提。”

  记者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了解到,我国关于高温作业的政策法规还是一片空白,关于高温作业预警保障制度还未提到立法程序上来。

  职能不清相关法规难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某监督专员认为,高温作业法规界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他说,其实早在1999年和2000年夏季,就出现了与今年类似的情况。当时,国家有关部门就有意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但由于机构改革,一些职能分配不明晰,就搁浅了。

  孙树菡指出:“职能部门管理划分不清,的确是制定政策的难点——涉及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涉及劳动安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涉及劳动卫生,又由卫生部来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各个部门互相牵扯,职能难以细分,出现互相推诿现象也在所难免。”

  对此,广东省劳动厅办公室主任张祥也表示,对于高温作业这一块主要是由安全生产监督局来负责,但追究责任和涉及赔偿则由劳动部门来管,对于民工高温作业这一块,确实是个空白地带。

  民工不懂妥善保护自已

  民工特别是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一点已是普遍现象。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涛告诉记者,他接触的劳动纠纷中,因为高温作业死亡的投诉非常少。而且,即使有劳动争议,也多是集体争议。刘涛表示,出了这种问题,不寻求合法途径,私了的现象非常严重。农民工很容易满足,有些工人死亡后,企业主用几万块钱就可以打发了事。

  但按照法律,劳工因为工作中暑导致死亡,用工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农民工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安全保障。首先,他们必须要与用人单位签用工合同。其次,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工作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如高温等恶劣条件。如果出现问题可以申请仲裁,通过法律渠道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学者论点

  高温作业保护凸显生命关爱

  对人的生命的敬重与关爱,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是我们尤其是政府发展经济、致力于社会进步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据我所知,许多国家都对高温作业的劳动条件、劳动时间设有刚性的法条,倘若老板只图利润不顾劳工性命,那就不是一般的违法,而是严重的犯罪。另外,有许多国家规定,当气温超过一定限度时,劳动强度较大的行业或工种是必须放假的。我们强调要与国际接轨,这些环节不能不考虑。

  (时评家:河杉)

  分享降温权利是人性的进步

  无论是空调环境与炎热环境也好,有车与无车也罢,都是社会发展自然分化的结果,当政者无力也无法通过强制手段加以扭转或干预。

  但是,有一点当政者是必须做的,那就是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劳动者进行制度性的补偿,或者通过转移支付,或者通过协调利益,在他们提出诸如“降温权”、“安静权”之类的权利之前,满足他们的权利,他们有权利分享时代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满足了这种权利,这样的社会才是人性化的社会,才是稳定的社会。

  (《中国青年报》编辑:曹林)

  小资料

  人体耐热本领有多大

  气象部门规定,我国高温灾害性天气的标准为:对于长城以南,最高气温≥38℃,或者最高气温达35℃同时绝对湿度≥34百帕;对于长城以北,最高气温≥36℃,或者最高气温达33℃同时绝对湿度≥32百帕。

  当气温和湿度高达某一界限时,人体的热量散不出去,体温就要升高,超过人体的忍耐极限时,就会造成死亡事故。

  根据广州市近10年的人口死亡资料分析,在最高气温达到34℃时,死亡人数显著增加。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章文斯

  图:

  民工在高温作业时一般鲜有降温措施,他们有时只好用饮料瓶装些绿豆汤带到工地上防暑。本报记者 卢汉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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