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婴儿乳粉须符合有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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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0:04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社北京七月二日电(记者刘长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今天要求进口婴儿配方乳粉应符合《婴儿配方乳粉Ⅰ》和《婴儿配方乳粉Ⅱ、Ⅲ》技术要求,其余婴幼儿配方粉应符合《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 另外,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可不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但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为配合奶粉市场专项整治,指导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婴儿配方乳粉Ⅰ》和《婴儿配方乳粉Ⅱ、Ⅲ》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今天就实施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出通知,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 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通知规定,凡是依据《通用技术条件》生产的产品,以乳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其名称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乳(或奶)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乳(或奶)粉”或“幼儿配方乳(或奶)粉”;以豆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豆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豆粉”或“幼儿配方豆粉”。 通知还对营养成分标示值允许的偏差和标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做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