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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澄清对中小板不实报道(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1:07 广州日报大洋网
  昨日,因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湘火炬遭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然而,同日,湘火炬股价不降反升,大涨3.28%,涨幅在两市居前。自进入6月以来,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之声不绝于耳。6月份一个月,深交所和上交所就分别谴责了6家上市公司。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今年的前5个月中,深交所仅有1家公司受公开谴责,上交所较多,也只有4家。两市遭受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数量猛增,但是,投资者们依然很难感受到公开谴责的威慑力究竟何在?

  本专题撰文记者 吴倩 实习记者 朱健

  记者观察发现,在遭受公开谴责后,上市公司往往只需发布致歉以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的公告,就可以将一单牵涉几亿资产、几千万担保额的违规事件不了了之。6月21日,ST哈慈、ST达尔曼、托普软件、ST寰岛四家公司各发布了一则此类公告,作为对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回应。其中,ST哈慈的违规事项涉及控股股东对其累计占用的资金58035.25万元,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2003年度对其累计占用的资金25344.36万元。而托普软件的违规事项则涉及向关联方累计提供的资金139576万元及对外担保88565万元。对这些“均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仅仅是向全体投资者“郑重道歉”。

  逼出来的信息太滞后

  沪深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几乎都是缘于所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规范。而大多数是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如武汉万鸿在2000年6月至2003年4月年间,违规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2起,涉及金额累计人民币12000万元,美金500万元;应披露而未予披露的担保共计64起,涉及金额累计人民币75300万元,美金600万元。为此,上证所6月28日对其进行了公开谴责。也有部分上市公司是由于信息披露不真实而遭到谴责。

  “对于上市公司的一些诸如重组、对外担保之类的事情我们会比较留心,但是,如果这些重大事项信息一直要等到交易所发了谴责公告后,我们才知道,这些信息对我们的投资决策还有什么价值?”一位林姓股民向记者指出,因为谴责公告往往是在上市公司隐瞒的重大事项发生后很久才会公布,“已买了这类公司股票的股民只有傻了眼、认倒霉的份了。”据这位林先生介绍,自己去年比较看好莲花味精,去年7月间以17元左右的价格买进了100手,可谁知,去年10月莲花味精因向其控股股东签发承兑汇票受到上证所谴责,自己才意识到莲花味精已被大股东占用了大量资金。“这几亿的承兑汇票莲花味精6月前就签发了,如果当初公司披露了这件事我就不买莲花味精的股票了。”“在这只股票上我亏得不大,但亏得冤。”林先生的一通心酸不知倒出多少股东的心声。

  公开谴责委实不够

  某券商研究员向记者介绍,公开谴责已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最严厉的处罚。但是,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处罚,这种最严厉的处罚威慑力又能有多大?

  据了解,去年5月16日,ST丰华就因在信息披露方面失责,被上证所公开谴责,而一年后,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与季报,公司再度被上证所公开谴责。去年10月24日,莲花味精因违规向其控股股东签发承兑汇票被上证所谴责,但截至今年3月底,大股东对莲花味精的关联占款反而增加2.51亿元,占款余额高达9.49亿元。曾遭遇交易所公开谴责而依然“我行我素”的上市公司应该不止这两家。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证券交易机构也建有类似的公开谴责机制。但是,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或行业规范与之配套。在这些国家,行业自律机制十分健全,上市企业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被发现,它不仅在整个全国性商会再无立足之地,而且会被股民所唾弃。

  那么,在我国是不是根本没有跟公开谴责机制配套的法规呢?记者翻阅《证券法》后发现,《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需要实质处罚

  可见,为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损失,投资者不需要实质处罚近乎于零的公开谴责、更不需要被公开谴责逼出来的上市公司信息。投资者需要的是法律法规的行之有效。有分析人士建议,可以考虑将违规行为的量化标准更细化,让法规更具可操作性,一旦行为的恶劣程度超过证交所进行“公开谴责”的法定尺度,交易所即可迅速地将全案移交证券监管机关,如果涉嫌犯罪,再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对多次遭公开谴责而不改正的企业,也要考虑予以适当行政处罚。(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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