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欠款公司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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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4:09 信息时报 |
本报讯(记者闫晓光)订购药品的公司拖欠25万货款被告上法庭,但法院却没有判公司赔偿,只判借款的部门负责人个人负主要赔偿责任,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因私人不能经营药品,市民柯某等人承包了一家药品公司的一个部门,虽然对外代表着公司,但根据承包合同,欠下的债还是要由他自己来偿。 市民柯某2000年2月21与广州一家医药有限公司签定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公司的有分支机构三部,合同约定由柯某自主经营并承担自身的债权债务。2000年7月10日,柯某以公司的名义向吉林元真药品公司购买458箱五味治肝片和104箱人参果皂甙口服液,但至今还欠货款25万余元,元真公司于是上庭索欠款。 公司却将责任推给了柯某,称欠货款的只是三部,而三部是由柯某、谢某自行投入资金,独立经营销售药品。因此应由他们二人承担本案债务的清偿责任。柯某辩称,三部只是公司的一个部门,债务当然不能由个人赔只应由公司出面赔偿。 那么到底应由谁来还债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近日审理认为,柯某作为承包的负责人,谢某作为出资人,依法应承担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自负盈亏,承担自身的债权债务”的义务,对货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三部的资产仍不足清偿的,才由医药公司补充清偿。法院最后判决,由柯某和谢某连带清偿25万余元的货款,不足清偿的,由公司补充清偿。(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