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举报者心寒,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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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4:12 信息时报 |
陈彦佳 据报道,来自安徽的打工仔陈华协助有关部门破获了案值百万元的制假大案。让他始料不及的是,3年后该部门才作出决定奖励他3000元。陈华不服,将该告上法庭索要奖励5万元。法院一审判其败诉,宣判之后,陈华表示要上诉并发出感叹:“我图了什么?”(见本报昨天A19版) 实际上,法院的判决是以有关法规中“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的规定为依据的,由于法规并没有规定对举报者在何种情况下给予哪一档次的奖金,行政机关对此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笔者估计陈华的上诉仍会以败诉告终。 陈华的败诉可能成为这一特殊个案中的失败者,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有关部门才是这场奖励金诉讼的最大输家。大家可以想象得到,经过这场闹得沸沸扬扬的奖励金诉讼之后,许多潜在的举报人可能会对有关部门的奖励承诺失去信心,从而放弃对造假者的举报,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物品案件的难度。 对许多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来说,由于受到人力、物力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许多案件的查处线索并非来于其自主发现而主要来自于举报线索。为了提高公民的举报热情,拓宽案源渠道,许多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将奖励机制纳入举报工作中,事实也证明奖励举报机制对有关部门发现和查处案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如果在案件得到查处之后,有关部门不按举报人的功劳切实地兑现奖励承诺,表现出一种“过河拆桥”的态度的话,就会沉重地打击举报者的积极性,使奖励举报机制的积极作用慢慢消怠。以该奖励金诉讼为例,有关部门看似省下了4.7万元的举报奖励金,实则失去了广大举报人的民心支持,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鼓舞公民的举报热情,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工作中来,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履行承诺,千万别让举报者心寒!(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