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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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5:02 扬子晚报 |
今天上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南京山西路广场举行大规模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宣传咨询活动。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王宏伟介绍,由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自今年2月开始施行,此次是首次面向社会进行大规模宣传,旨在纪念《劳动法》7月5日颁布10周年,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就《条例》的新亮点及咨询热点,王宏伟进行了点评。 征缴范围扩大保障更加明确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首次对社会保障的内容、征缴范围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江苏省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例,其保险的征缴范围就包括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其分支机构)及其员工、城镇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等。范围的扩大使更多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此外,缴纳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农民工也有社保鼓励“无职”者参保 《条例》首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就业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中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于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进城务工农民,可将个人账户存储额、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条例》同时鼓励自由职业者等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的,可采用一年申报一次交费数额和定期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监督更加完善责任处罚明晰 依据《条例》,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使用情况作出相应的监督。 对于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情节的轻重对违反者处以各种处罚。比如,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拒不缴纳者,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扣划、冻结资金、变卖财产等形式强制执行。 咨询引起百姓关注 从上午9时开始的咨询活动,吸引许多市民。工作人员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小册子以及有关养老保险常识的宣传册广为散发,受到欢迎。记者在现场看到,咨询者以普通市民为主,还有不少民工来询问失业保险的办理方法,得知农民工也能领取失业生活补助了,他们都非常高兴。在现场负责解答市民咨询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民们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养老保险,对于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办理程序、享受待遇等问题问的最多。企业法人则更关注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今天的宣传活动同时亦在全省13个城市举行。实习生濮冠楠 记者顾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