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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开工项目需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7:28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 从7月1日开始,在3年清理拖欠工程款期间(2004年—2006年),济南市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招标前要按工程造价的2%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

  济南市规定,在3年清理拖欠工程款期间,新工程在建期间,凡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市清欠办核实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将该工程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分批或全部拨付给总承包企业,并监督其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结算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向市清欠办申请返还劳务工资保证金余额。市清欠办查实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予以返还。劳务工资保证金设立专用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以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为由影响正常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拨付及发放。编辑: 相关文章上一条:下一条::::专刊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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