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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遗腹子"能不能生?(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9:20 广州日报大洋网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个工程在王霞丈夫生前已经批准启动。

  生育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生育本来就是一男一女两人的事,生育行为发生之前,如另外一个人已经不在人世,生育权也就失去了合法合理的前提。

  新闻回放

  王霞3年前和丈夫做了“试管婴儿”手术,本来6月份就可在子宫里孕育出下一代,然而上个月丈夫突遭车祸去世。医院认为,她已属“单身”,根据卫生部“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规定,不能为其继续进行手术。

  支持 这无异于强制堕胎

  “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只对两类对象进行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限制:一是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二是单身妇女。王霞不属于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所限制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对象,理由是:

  1、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一个包括行政审批与生殖技术等内容在内的系统工程,这个工程在王霞丈夫生前已经批准启动,这说明王霞并未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2、在启动这个系统时,王霞不是单身妇女,他有丈夫,否则这个程序不可能启动;3、王霞丈夫死亡在系统工程启动以及“冷冻胚胎”形成之后;4、“冷冻胚胎”是王霞卵子与其丈夫精子培育出来的,不是王霞作为单身妇女培育出来的;5、“冷冻胚胎”是经过批准后形成的,只是由于王霞的生理原因暂置体外,与在体内自然受精而形成的胚胎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应该属于“遗腹子”,它们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如果剥夺王霞“冷冻胚胎”生子的权利,无异于强迫王霞堕胎。(黄秋生)

  反对 应维护法律的刚性

  情与法的统一,本来是司法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但现实中情与法,却又总是存在着矛盾。于情,让一个刚刚失去丈夫的女人再受到无法生子之痛的确让人觉得不忍心;可是于理,这样的要求既然有违相关法规,的确应该拒绝。生还是不生,这是个两难命题。

  但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刚性的,是容不得讨价还价和“心慈手软”的。法律法规在制定之初总是经过了长期的调查研究,集纳了许多专家、学者及各方人士的意见。我相信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法规出台前,肯定也对当代生殖技术发展最新领域内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多方论证,王霞的情况未必不在其中。即便她的情况在法律制定时没有考虑到,如果真有必要,可以按程序对法律进行修订———但在新的法律法规没出台前,法律的神圣不容侵犯。

  法律法规代表着公正严明。所谓公平公正,也必定是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之所以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是为了避免由单亲家庭产生的社会问题。有人也许会说,怎么就知道单亲家庭一定对小孩的成长不利?的确,也有在单亲家庭中快乐成长的孩子,但是这样的比例毕竟很小。而且,从孩子的角度来讲,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她)拥有父亲的权利,即使她是孩子的母亲。(飞飞)

  第三只眼

  生育权不可孤立存在

  丈夫的去世,使王霞的梦想破碎了。能不能破例让她使用冷藏精子生下这个试管婴儿?这最终还是回到了“情与法谁大过谁”这个千古难题。

  王霞是值得同情的,然而,同情归同情,刚性的法律法规是没有变通余地的。这难免要引来不少人的质疑:情大还是法大?王霞的生育权如何保障?难道法律就一定是冷漠无情的吗?的确,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不可能是毫无感情的。但法律的感情不是只针对某一个人,如果对这个人讲了感情,却伤害了另一个无辜人的感情,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法律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公平,这个原则要求,法律所实现和保障的,不但是个体的正义(感情)还有普遍的正义(感情)。在王霞这个案例中,如果法律照顾她个人对丈夫的感情而允许其生育子女,王霞所要求的正义虽然达到了,但对将要来到世间的子女来说,未必就是“正义”,因为她(他)生在一个没有父亲的残缺家庭中,又怎么会感到幸福和美满?而当法律为王霞开了特例,类似的特例必将层出不穷,在单亲家庭不断增加的趋势下,这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影响将是不容乐观的,这样,法律所要达到的普遍正义也就无从实现了。

  所以,生育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生育本来就是一男一女两人的事,生育行为发生之前,如另外一个人已经不在人世,生育权也就失去了合法合理的前提。婚姻是生育权的基础和前提,法律之所以不鼓励非婚生育,道理也大致相同。(闻琦)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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