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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好《行政许可法》需问责配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9:55 南方都市报

  社论

  备受关注的《行政许可法》7月1日起施行,一场被媒体描述为由政府自觉推动的史无前例的“自我革命”正在展开。其间要义,恰如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上的一句铿锵誓言:“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的第一要务当在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对于《行政许可法》这样一部法律来说,要想得到认真的执行和严格的遵守,首先取决于行政机关自身。行政机关是《行政许可法》的主要执行者,也是《行政许可法》要规范和约束的主要对象。没有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和诚实的守法,《行政许可法》最终不会成为一个好的制度和好的法律实践。

  因此,在新法实施的过程中,亟待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北京市政府日前提出,将行政许可实施问责制作为一项主要和重要的制度建设来抓,可以说是正对其路。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正在着手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及措施,对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通过行政许可向民众索贿受贿的,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条件或不履行行政职能的三类行为,将严肃查处。

  众所周知,《行政许可法》是一部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的法律,也是一部严格约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形象地说就是它规定了许多“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制度措施。这与多年来行政机关的习惯和做法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客观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抵触和违背这些规定。例如,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条件之外增设自定条件,会使一些行政机关失去多年来的“权威”;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再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收费,这肯定会使一些行政机关丧失许多经济利益和经费来源;行政许可实施要求公开条件和期限等,会使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去捞取好处的机会。对于这些触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规定、制度,在实际贯彻执行中是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理由的阻碍。如果我们今天看不到这一点,对于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行政阻碍”没有清醒的估计和高度的重视,我们将来肯定会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如何消除这种可能发生的“行政阻碍”呢?办法是多方面的,措施也是长期的。但北京市政府的做法确实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效仿的方向,这就是加强行政许可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问责制,从责任追究方面入手来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人类法治建设的经验和历史告诉我们,对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责任制度和责任后果从来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执法不严,往往与违法不究有关,没有责任追究,就不会有严格的执法和守法,没有责任及其追究的法律就不是“务实”的法律和法律制度。

  加强行政许可责任,还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大力加强问责制的制度建设。要建章立制,各级政府和各个行政机关都要把有关责任和追究责任的制度建立起来,或者进一步完善,使之更严密和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另外,既然要问责,就要有问责的机构和问责的具体程序和措施,谁来问?怎样问?这些问题必须进行扎扎实实的落实和建设,否则就会成为空话。而且,要真真正正地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既要究行为,也要究行为人,既要究事,也要究制度。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没有一点一滴的纠偏和责任追究,就不会有稳固坚实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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