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放宽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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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15:13 信息时报 | ||
“这次改革标志着人身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保险监管在逐渐走向成熟,对保险监管和人寿保险公司经营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保监会有关人士评价此次的改革措施。 今后,除“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产品”、“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这三类保险产品外,保险公司的其他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制度,不用再报保监会审批。 据了解,此次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改革是在产品监管水平、手段、技术的逐步成熟的背景下推出的。对于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2000年中国保监会颁发了《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明确了对传统产品的备案管理程序。2000年以后,随着投连、分红、万能等新型产品的问世并逐步成为市场主流,保监会又颁布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对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审批要求,形成了目前的对传统产品事前报备,对投连、分红等新型产品进行审批的产品监管格局。2003年5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精算规定则为产品监管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标准基础。经过多年实践,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趋于成熟,为转变产品监管方式,适应市场发展,提高监管效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该《办法》还规定,中国保监会依法设定产品审批的范围,并可结合实际予以调整。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改革后,保监会将会依据“放松事前监管、加强事后监督”的原则,加大对产品的检查力度。并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对产品销售情况实施年报制度,强化人寿保险公司对产品管理的风险意识,同时保监会将了解人身保险产品的市场反映,根据市场发展要求加强对产品的监管。改革后,产品监管工作重心将由对大量产品的具体审批进一步转移到对相关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上来。(来源:信息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