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信息应如实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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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15:31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胡晓新 宁波晚报讯7月1日本报刊发《公示表格透露了病情隐私一低保申请人提出:公示能否更人性化》一文后,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戴处长就郑先生的意见向记者谈了看法。 他说,根据《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申请低保须经过个人书面申请、基层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查批准、发证领取等程序。他认为,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救助政策,作为基本生活权益的申请人,有义务向受理申请的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与救助保障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实表述申请意愿;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机构要按规定程序受理,坚持公开、公平、真实的原则,并严格按《办法》规定落实公示制,接受社会对申请人权利和受理人工作的监督。 郑先生所患病情是在享受低保的同时,还享有70%医疗费用的救助,社区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申请人与低保和医疗救助密切相关的事项,操作上是正确的。我们理解郑先生不愿扩散患病“隐私”的心情,但作为低保申请人,也有义务让公众了解自己确切的申请理由。公众不但拥有知情权,对受助者的经济状况还有监督权和举报权。如果将申请低保密切相关事项列为个人隐私,实行“内部掌握”或“模糊处理”,就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举报权造成了影响甚至侵害。因此,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低保户有享受低保金的权利,也有公开有关申请理由的义务。如实公示低保户有关信息,实际上是尊重更多公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