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中生有的“国家土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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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23:24 红网 |
从1997年以来,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与一些土地承包户签订了《森工多种经营农业用地承包合同》,按合同规定每年向承包户们收取承包费和每亩13.61元的“国家土地税”。今年,尽管国务院决定在黑龙江进行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林业局仍然照收不误,否则将收回土地。而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家向农民征收的各类税费中,从来没有过“国家土地税”。(7月2日《人民日报》) 我国税法规定了许多税种,但却查不到“国家土地税”这个税种。某些单位和部门为了从群众身上“揩油”,居然以“国家”的名义,打着税法的旗号无中生有,堪称乱收费的一个“变种”。 “国家土地税”的“问世”,是有一定“背景”的。近年来,国家三令五申治理“三乱”,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有些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此很不“习惯”,他们已经尝到了多收乱收的“甜头”,不忍心就此罢休。于是,巧立名目便成了搞“下有对策”的有效办法。从税法中硬是“创造”出一个新的税种,就可以把乱收费提升到“执法”的高度,以“唬”住法律知识相对贫乏的百姓,使自己的非法行为变得“理直气壮”。 通过随意捏造税种来“肥”自己,加重群众负担,比明目张胆的“三乱”危害更甚。其一,这是一种盗用“国家”名义,借以“蒙”住民众的欺骗行为,远离诚信,严重影响了政府声誉,损害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其二,把法律当作手中的面团,随便更改和捏造,偏离依法行政的轨道,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其三,这种变违法为“有理”的隐秘行为不易察觉,使治理“三乱”工作面临更大困难,继续扰乱市场秩序,阻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已经开始实行的《行政许可法》,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目无法纪,凭空捏造“国家土地税”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还公众一个“明白”,以防止此类现象的再度发生,把税费征管纳入法制轨道。(稿源:红网)(作者:梁守泰)(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