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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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23:24 红网 |
据《中国青年报》7月2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宣布,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提起的诉讼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 让公民拥有平等的诉诸司法的能力和途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是实现司法公平的必然要求。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救济是保障人权的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能否通过司法救济有效保障人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高低的基本标志,也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落到实处的关键。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提起的诉讼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在笔者看来,就是更加有效地发挥司法援助的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有权利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是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 这项措施有利于公民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公民用得起法律,是社会正义和司法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尊崇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现实力量所在。世界上再美好的法律制度,如果公众无法利用这种制度或者利用这种制度的代价过于沉重,那么再好的制度也是没有多大用处的,即使这种美好的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其作用恐怕也要大大折扣的。 正义要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如果因为某个人或群体因为贫穷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社会就有责任帮助这个人或群体来实现其权益的保护。正如英国那句古老的箴言所说,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否则的话,就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这项措施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指公民平等地享有国家通过立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而且包括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平等地实现这些权利。现在,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平等地实现法定的各项权利,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义务。为了切实履行这项义务,国家不仅要保障公民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建立有效的司法程序,而且必须保障所有公民不因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顺利进入司法程序,以保障他们在程序中能够得到平等、公正地对待。 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提起的诉讼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可以确保司法公正原则的实现,使案件当事人在经济困难或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仍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项措施本身包含的扶弱济贫、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社会功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每一个人,不管其社会地位如何、经济地位如何,是否享有平等的法律服务也是司法平等的重要标志,司法平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 在法律面前没有弱者,就是这项措施实施的根本意义所在。(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