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问责之法”说法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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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1:24 新京报 |
据昨日《新京报》报道,重庆市出台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杨明成认为,重庆市出台的官员问责制度初步解决了当前我国官员问责面临的“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的主要问题。笔者不同意这位人士的说法。 从法典意义上讲,我国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是“无问责之法”,而从官员问责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并非没有问责之法。对包括各级官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仅在宪法中有明确的体现,而且在刑法和行政法中也有具体的规定。 在我国的庞大行政法体系中,绝大多数行政管理法规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专门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对公务员的问责(行政处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各级官员的问责。刚刚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其中当然包含了对官员问责的要求。 即使在党内,今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也包含了大量的对官员问责的内容。 其实,准确地说,我国并不是“无问责之法”,关键是存在执法不到位、不彻底的现象,是执法上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因此,我们决不能将长期以来我国对官员的执法不到位、不彻底归咎于“无问责之法”,这种认识是不符合我国法制建设实际的,也是有害的。 劳力(山东教师) |